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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有哪些?

更新:2023-06-16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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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认定为垄断行为;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垄断行为;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认定为垄断行为。

反垄断执法机构:

1、反独占中心法律组织

在我国反独占法公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组织分头履行反独占法。

2、当地反独占法律组织

出于建立全国一致、开放和竞赛性大商场的需求,我国反独占法把反独占法律作为中心事权,明确规则由国务院规则的承担反独占法律责任的组织担任反独占法律作业。

反独占法的法律组织担任一切发独占的相关业务,是代表国家去管理业务。可是并不附归于任何一个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位置,就意味着独立解决一些问题而不受他人的任何干与。我国反独占的组织也是分层级的,有中心的和当地的,当地反独占组织是要受中心的组织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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